2020年9月20日深夜,年轻男子罗阳(化名)潜入前女友汪小姐与其现男友黄先生的出租屋,将其二人杀害后逃离。几个小时后,他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因病去世。
罗阳的死亡并未让这起案件画上句号。汪小姐和黄先生的家属将物业和房东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罗阳多次进入小区并最终酿成惨案。家属还认为,涉案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如未加装窗户护栏、空调外机不当放置等,给了罗阳进入房间的机会。
然而,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均认定物业和房东在此案中并无过错,驳回了家属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对治安等安全事故的控制能力有限。此外,出租人对出租房屋负担的法定义务一般仅指向于出租人需保证出租的房屋无权属争议,房屋内无消防安全隐患且需配备水、电、煤等基本设施。本案中,物业和房东并未违反这些规定。
尽管家属在二审中将索赔金额减半至10%,但仍未能获得法院支持。上海一中院认为,家属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推翻业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尽管物业和房东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不能完全杜绝犯罪的发生。在本案中,罗阳的犯罪行为是导致汪小姐和黄先生死亡的根本原因。因此,对于家属的索赔请求,法院从法律角度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并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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